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创业知识

发某票相关热点问题解答

作者:凯发k8国际 发表时间:2021-08-29 11:10:57 浏览次数:54

01、增值税专用发某票抵扣时间还有限制吗?

答、根据《国某家税务总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某家税务总公告2019年第45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某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某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某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某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某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某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某家税务总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某家税务总公告2011年第50号,国某家税务总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某家税务总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某家税务总公告2011年第78号,国某家税务总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02、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减按1%,但是由于会计操作失误,9月开出的普通发某票有的是1%的征收率,有的是3%的征收率,且3%征收率的发某票由于联系不上购买方已经无法收回,那么现在开错的3%征收率发某票是否应按照1%计算缴纳增值税?是否需要收回原发某票并开具红字发某票?

答、《财政部 税务总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在上述复工复业政策实施期间,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开具了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某票的,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需要提醒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某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某票。纳税人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政策的,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某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1%”字样。今后,纳税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某票。

03、通过增值税电子发某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某票是否有发某票专用章?

答、根据《国某家税务总关于增值税发某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某家税务总公告2020年第1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某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某票,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某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某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某票相同。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某票版式文件格式为OFD格式。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某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某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普通发某票。

04、收到的桥闸通行费发某票,没有税额怎么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某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某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三)本通知所称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您可能需要以下服务:


推荐文章

Copyright ? 2010-2024 凯发k8国际版权所有 陕ICP备10005348号-1 本网站已申请版权保护,你若抄袭,一经发现,我公司会直接起诉,望知晓!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

网站地图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