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某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当日办结:
(一)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需要采集、验证法定代表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范围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二)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发某票需求,主动申领发某票;
(三)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
二、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某票主要包括发某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某票(增值税税控系统)较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某票领用等涉税事项。
三、税务机关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某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某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某票较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较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某票较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较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某票票种核定标准。
四、各省税务机关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某票的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和办理流程,尽可能实现税控设备网上购买,并做好压缩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某票时间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新办纳税人及时、顺利地领用增值税发某票。
除新疆、青海、西藏以外的地区,本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新疆、青海、西藏地区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某家税务总
2018年6月11日
201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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