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设立分公司好处有很多,例如既拓展业务范围,分公司的亏损还可以抵冲母公司的利润,减轻税收负担,容易取得当地政府的支持等等。但是它本身也有许多限制,较明显的就是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下来详细说说。
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或附属机构,分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必须在总公司的直接控制下进行。它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但是相对独立的会计主体。主要特征如下:
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权,其一切财产归总公司所有;并作为总公司的资产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分公司没有独立的人事权,其一切人员归总公司任免或调配;分公司一切经营权来自于总公司的授权;其主要经营活动及主要管理人员由总公司决定并委任,并根据总公司的委托或者授权进行业务活动。
分公司的是否存在由总公司决定;
分公司不独立承担责任;
分公司不是公司,不以公司程序设立,它只是总公司的一部分;
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组织机构和执行机关;
分公司没有属于自己的独立名称,其前面必须用总公司的名称,后面是附某分公司。
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是不能作为授信主体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两种方式:
一,分公司使用总公司的授信额度,并由总公司无限背负承担还款义务;
二,分公司内某一个个人,以有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的名义获得授信,然后将个人关系挂靠在分公司,由分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这个是要在合同里写明白的)。
因此设立分公司也有相应的缺点:即母公司需负担连带责任。如若分公司管理不善,其对外签订的各种合同造成的经营风险要由母公司来承担。也不能享受注册地为新设公司提供的免税期或其他投资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