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板,你们创业注册公司的时候,是不是总想把注册资本写的大一点,这样看起来“体面”?
有时候,一个人干太“势单力薄”,是不是还得找个人合伙?哪怕拉来个不出钱的挂名股东,也得加上一个人,这样就避免了“一人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然而,在大家合伙创业的过程中,关于注册资本写多少,每个人各出多少,什么时候出资到位,都
一定要谨慎,否则会给以后的合作埋下隐患。
小张和小王原来是大学室友,一起打游戏一起逃课的那种铁哥们儿,后来二人合伙开了一家公司。没想到,两年之后,小王竟然把小张告上法庭, 说“怀疑小张把公司资金转移到自己名下”,并要求查账!
而小张却说,小王只是当时他开公司时找的“挂名股东”,整个公司经营中小王并没有出一分钱,也没有实际管理过,没有查账的权利。
各位亲,你们觉得作为“挂名股东”的小王有权查账吗?
当然没有啦,他又没出钱没出力,摆明了这时看人家赚钱了,来找事儿的。
不不不!挂名股东也是股东,股东有知情权。况且,这注册资金的认缴期限应该还没到,如果没到,小张可以在没有出资的情况下享有股东权益。
事实上,像这个案例中的情况经常出现。大股东把持面,小股东的权利被不断稀释,有的根本对公司的经营情况一无所知,大股东转移资产更是时有发生,小股东要求查账的事也是屡见不鲜。
这都上法庭了,法院怎么说?
法院认为,由于小王的认缴期限没有到,不存在不履行股东义务的情况,所以判令公司配合小王查账。
由于认缴期限没到,就可以这样?他毕竟没有出钱啊!!!
这就涉及到另一个和注册资本有关的问题:认缴期限。
后来,小张继续经营着公司,小王还是没有实缴注册资本,公司经营不善,眼看员工工资都发不出来了,小王还是一副“反正认缴期限还没到”的姿态。
小张气不过,这次,他把小王告上法庭。主动说明自己公司拖欠员工工资,要求法院判令作为股东的小王履行出资义务。
各位亲,这次你觉得法院会站在小张这边吗?
当然了!公司亏损,股东还不履行出资义务,这公司估计是要药丸!
小王才不在意呢,人家本来就是挂名股东,又没有参与真正的经营,为什么要为小张的亏损买单?
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法院怎么判?
法院说,由于公司章程上规定的认缴期限还没到,所以小王可以不履行出资义务,而公司拖欠员工公司,属于劳动争议法律关系,较后当然是那句判决书中较常用的一句话,“与本案无关!”
就这样,小王又一次逃过了要出资的义务。
话说,小张也真是倒霉,怎么遇到小王这样的合伙人了呢?专找空子钻,还“理直气壮”的逃避责任!
要怪也只能怪小张自己当初没有看清势,盲目选择合伙人,随便填写注册资本、股权比例和认缴期限。
诚信菌提醒各位老板:
1、《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在认缴制条件下,股东个人尚未缴纳的注册资本,与一般的债务无异,同样是公司股东对公司所负的债务。
2、注册资本是法律上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承诺,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时,股东有义务按照承诺的注册资本清偿剩余债务。说白了,就是吹牛也是要付出代价的!你写1个亿的注册资本你就要承担1个亿限额内的责任!对于大多数人,这相当于有限责任变成无限责任了!
3、注册资本也不是越小越好,比如你注册个3万元的公司,通常会受包括银行、客户等方面的不太待见。此外,如果你所从事的行业有需要前置、后置审批的,一定要注意注册资本的金额大小要符合审批要求。
4、对于合伙开公司的情况:两人发起一家公司,一人缴清了出资,而另一人没有缴清,万一出了事情,缴清的一方还要对没缴清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相当于在“背锅”。
5、公司注册资本只代表公司初创时期的实力,成立后是否有经营活动以及经营好坏才是较重要的,它会导致公司实际资产的变化,公司实际资产是衡量公司偿债能力的重要标准。
6、认缴期限也是一个重要节点,不要觉得可以写一个遥遥无期的未来就不在意,等到你公司运转真的需要钱,其他股东会以“还没有到认缴期限”为由迟迟不出资,到这时,你告到法庭也拿别人没办法。
7、注册资本登记时切记量力而行,匹配自己的当期资金能力或可预期资金能力,为未来的资本运作和经营运行降低压力,如果一时头脑发热已经写的很大,且实缴出资承诺预期无法完成,那就尽快减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