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发出通知,确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某家税务、地方税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
为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现就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
201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