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不少地区工商部门陆续发布公告,提醒被各级工商机关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名录届满3年前,尽快履行相关义务,并向工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否则,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遭到联合惩戒。
四种行为会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
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有以下四种行为之一的企业将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入围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企业将被联合惩戒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还规定: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根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下列管理:
(一)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三)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
(四)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因“经营异常”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有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有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有关企业未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或者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更为严重的是一旦进入该名单,企业将会遭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的联合惩戒,不止企业经营上出现问题,相关责任人在出行、高消费等环节也会遭遇麻烦,正可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不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
所以这时候被提醒“异常经营”的企业可要留点心了,赶紧去履行相关义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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